关于基层单位实行院(系)务会议制度的规定(试行) |
发表时间:2008-03-17 阅读次数:12576 |
同委(1998)004号 为加强学校基层单位领导班子的建设,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,保证学校政令畅通,提高各单位对重大问题议事决策的规范化、科学化。党委决定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各单位原有的院(系)务会议制度,规定如下: 一、院(系)务会议的参加范围 各单位召开院(系)务会议,由本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主持。参加对象为本单位行政正副领导,基层党委、党总支、直属党支部正、副书记,重点实验室主任、教代会团长、部门工会主席。根据工作需要,可请有关人员列席。 行政主要负责人不在时,可委托党组织负责人或其他副职主持。 二、院(系)务会议的主要内容 各基层单位召开院(系)务会议,主要是为了对本单位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决策,主要包括: 1、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令,以及学校下达的重要决定和工作任务。 2、本单位大发展规划、年度工作计划、总结;教学、科研、学科建设、科技开发、社会服务工作中有关的重大事项;重要设备的购置;经费的使用;以及本单位各项业务工作中其他的重大事项。 3、本单位的机构变动,岗位设置,人员编制及人事调动等;对教职工的奖惩。 4、有关奖金、创收、分配方案、职工福利、职称晋升、分房、公派出国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重要事项。 5、本单位规章制度的建立、修订、废止。 6、本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。 7、本单位学生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;学生的奖惩。 8、上级部门布置或本单位党政领导认为需要院(系)务会议讨论决策的其它重大问题。 9、本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正式提出的需要单位领导决策的重大问题。 三、院(系)务会议的一般程序和要求 1、院(系)工作中的重大问题,必须通过院(系)务会议讨论决策。院(系)务会议在讨论决策过程中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,充分发扬民主。经院(系)务会议集体讨论通过的决议应认真贯彻执行,个人不得随意推翻。 2、一般在召开会议前,党政主要领导应事先对会议所要讨论的问题,交换意见,共同磋商,并听取群众,尤其是有关人员的意见后形成主导性意见,再提交院(系)务会议集体讨论决策。 3、对特别重大的问题,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决策。出席会议的成员人数不能少于五份之四。对形不成主导意见或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,不要急于决策,可进一步酝酿后再提交院(系)务会议复议和表决,或及时向上级报告或请示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