同济大学人事争议调解处理办法 |
发表时间:2008-03-17 阅读次数:12880 |
(经2006年10月30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)
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学校人事争议处理工作,维护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促进人才合理流动,根据国家有关规定,结合本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学校内的事业单位与其聘用的工作人员因聘用关系的建立、变更、终止、解除等发生的争议(以下简称人事争议)的处理,适用本办法。 校内企业单位与其聘用的工作人员因聘用关系的建立、变更、终止、解除等发生的争议的处理,参照本办法执行。 第三条 处理原则 人事争议的处理,应当以事实为依据,以法律为准绳,遵循及时、公正、合理的原则。 第四条 处理方法 人事争议发生后,当事人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解决: ㈠ 自行协商; ㈡ 申请调解; ㈢ 申请仲裁。 当事人一方可以直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;也可以在调解不成后,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