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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济大学人事争议调解处理办法
  发表时间:2008-03-17  阅读次数:12880

  

(经20061030校长办公会议批准)

 

第一章  总则

第一条           目的和依据

    为了规范学校人事争议处理工作,维护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促进人才合理流动,根据国家有关规定,结合本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          适用范围

    学校内的事业单位与其聘用的工作人员因聘用关系的建立、变更、终止、解除等发生的争议(以下简称人事争议)的处理,适用本办法。

校内企业单位与其聘用的工作人员因聘用关系的建立、变更、终止、解除等发生的争议的处理,参照本办法执行。

第三条           处理原则

    人事争议的处理,应当以事实为依据,以法律为准绳,遵循及时、公正、合理的原则。

第四条           处理方法

人事争议发生后,当事人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解决:

㈠ 自行协商;

㈡ 申请调解;

㈢ 申请仲裁。

当事人一方可以直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;也可以在调解不成后,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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